在现实生活中,协议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至关重要,然而涉及到公司股份的分割时,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有时看似合理的约定却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下面我们来深入探讨其中的原因。
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协商分割财产,包括公司股份时,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约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可能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无效原因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男方张某与妻子秦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分割一半给秦某。婆婆李某得知后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主张对儿媳分得的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秦某上诉请求。这个案例中,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公司股份无效可能有以下原因:
-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如果张某持有的公司股份要转让给秦某,按照公司法规定,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那么该股份分割约定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例如,公司其他股东可能对新股东的加入有诸多考虑,如担心新股东的加入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股权结构等。
-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张某将股份转让给秦某的过程中,没有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婆婆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其符合法定条件,而秦某的受让行为侵害了李某的这一权利,那么秦某分得股份的约定就可能无效。
实用的法律建议
- 了解公司股权结构和相关规定:在协议离婚涉及公司股份分割前,夫妻双方应详细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等情况。同时,要熟悉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确保分割约定符合法律要求。
- 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为避免因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导致股份分割无效,夫妻双方应提前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沟通,征求他们的意见。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可以要求他们出具书面同意文件;如果不同意,要协商解决方案,如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相应股份等。
- 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进行股份分割时,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给予他们合理的时间行使优先购买权。
-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鉴于公司股份分割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夫妻双方在协商分割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协助制定合法有效的分割方案,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