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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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关系的成立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且重要的特征。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些特征,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及实际案例,让读者清晰了解婚姻成立的法律要求,并提供实用法律建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维护婚姻权益。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一个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过程,具有一系列鲜明的法律特征,以下将进行详细阐述。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从生理和自然规律的角度来看,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基础。这一特征是由人类的生理特性所决定的,也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前提。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只有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才具备自然生育的可能性,这对于家庭的繁衍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我国,同性之间无法进行婚姻登记。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一法条从立法层面强调了婚姻主体的特定性。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结婚并非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意味着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案例:甲男和乙女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盛大的婚礼,宴请了亲朋好友,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后来,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乙女想要离婚并分割财产。然而,由于他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他们的婚姻关系并未成立,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财产分割等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婚姻关系的成立需符合法定条件

除了上述两个特征外,婚姻关系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 双方自愿:我国法律强调婚姻应当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例如,丙女在家人的逼迫下与丁男登记结婚,婚后丙女一直生活得不幸福。后来,丙女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法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了丙女的请求,因为该婚姻违背了丙女的真实意愿。
  • 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足够的成熟度来承担婚姻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戊男二十周岁,己女十九周岁,两人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因为他们未达到法定婚龄。
  • 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法律规定了一些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例如,庚男和辛女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的结婚申请将不会被批准。

实用法律建议

  •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婚姻的法律意义和责任,确保自己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结婚的决定。
  • 在结婚前,应当仔细了解和遵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如提前了解法定婚龄、准备好相关证件等,按照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 如果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纠纷,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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