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是否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相关法律条文及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强调了共债共签原则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不同情形
-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妻子为了采购店铺所需的货物,向他人借款,并告知丈夫借款用途。这种情况下,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也有权要求丈夫共同偿还这笔借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