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及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立案标准,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结合实际案例看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情形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 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经过查证,李某非法经营的烟草数额达到了六万元。在这个案例中,烟草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李某未经许可进行经营,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五万元的个人立案标准,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张某在未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他人提供资金划转等服务。经过调查核实,张某通过该非法业务获得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张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且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了一万元的个人立案标准,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案例三:虽未达数额标准但受过行政处罚后再犯 王某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在两年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之后,王某仍然不知悔改,继续非法经营食盐,虽然此次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未达到二十吨(非法经营食盐立案标准之一),但由于其符合“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立案情形,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实用的法律建议
- 增强法律意识: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哪些经营活动是需要经过许可的,哪些是被禁止的,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 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如果从事的是需要特定许可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金融业务等,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后再开展经营。
- 建立合规经营制度:企业和商家应建立健全内部的合规经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避免出现非法经营行为。
- 接受行政处罚后及时整改:如果因非法经营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应当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整改,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