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一)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 提供第1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 明知他人实施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 被告人张某,长期从事计算机程序开发工作。为谋取私利,张某开发了一款专门用于侵入某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并将该程序出售给李某等多人,获利数万元。李某等人利用该程序成功侵入金融机构系统,获取了大量用户的账户信息,给金融机构和用户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张某开发并出售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获利数万元,同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实用法律建议
- 对于计算机程序开发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来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开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在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时,要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不触碰法律红线。
- 互联网企业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防止员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广大网民要增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不使用来源不明的程序和工具,不参与非法的网络活动。如果发现有人提供或使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