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哪6大误区?


在父母离婚时,孩子抚养费问题往往容易引发各种误解。下面为您详细解读常见的6大误区。 误区一:抚养费仅指生活费。很多人觉得抚养费就是给孩子的生活开销费用,这其实是不准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也就是说,孩子日常的吃穿用度、上学的学费书本费、生病就医的费用等都涵盖在抚养费范围内。 误区二:抚养费金额固定不变。一些人认为,一旦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就不能再改变。但实际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比如孩子生了重病需要长期治疗,或者上了收费较高的兴趣班等情况,都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误区三:不给抚养费就不能探望孩子。有些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望孩子。然而,支付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不能因为对方未支付抚养费就剥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当然,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抚养费问题,而不能以此作为探望孩子的交换条件。 误区四: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岁就一定终止。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如果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比如子女因残疾、正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 误区五:一方放弃抚养权就不用付抚养费。有些父母在离婚时,一方为了尽快摆脱婚姻关系,会选择放弃抚养权且声称不支付抚养费。但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放弃抚养权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即使放弃了抚养权,也需要依法支付抚养费。 误区六:抚养费可以随意降低。有的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能因为自身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就自行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这是不合法的。如果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等合理理由需要降低抚养费,应当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未经对方同意或法院判决,擅自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是违约行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原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