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定损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事故车辆定损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有多种确定方式。首先要明确,保险公司虽然常进行定损,但其实它并没有法定的定损资格。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并非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具备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它给出的定损结果只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确定理赔数额的参考依据,只有投保人认可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被保险人)存在利益关系,其公正性存疑。 通常来说,如果委托鉴定的,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作出的定损报告为准。这些专业单位会运用科学方法对车辆损失进行客观评估。例如,在对车辆外观、零部件、内部结构等受损情况进行详细勘查后,依据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损失金额 。 另外,人民法院依法对损失进行确认的,应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为准。当事故双方对定损有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时,可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定损失。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有规范的工作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事故后,若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价格主管部门会派出至少两名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特殊情况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总之,事故车辆定损有严格规范,以保障各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