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给孩子的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
我和配偶目前处于分居状态,我在为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支出费用。我想知道这些支出在法律上能不能算作抚养费呢?具体哪些费用能算,哪些不算,我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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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给孩子的费用属于抚养费。 从法律概念来讲,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并不会因为父母分居或者婚姻关系的其他变化而消除。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夫妻分居,双方依然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为孩子支出的必要费用就是抚养费。 具体而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一些不合理的教育支出,比如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同时,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像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在实践中,如果分居期间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另一方独自承担了孩子的费用,那么未尽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分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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