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是否正确?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说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但我不太确定这个说法对不对,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刑罚的分类到底是怎样的,这种主刑附加刑的分类方式是否准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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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刑罚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而规定的强制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这是我国刑罚体系的基本分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一个犯罪人一次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附加刑则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这种分类方式是完全正确的,它清晰地界定了不同刑罚方法的性质和适用规则,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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