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否受检察院的外部监督?
我想知道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公安机关是不是要接受检察院的外部监督呀?我不太明白这两者之间的监督关系,不知道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具体能起到什么样的监督作用,很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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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是要接受检察院的外部监督的。这一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赋予了检察院对其他执法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力。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详细规定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内容和方式。 其次,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立案监督上,当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检察院提出时,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例如,对于公安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同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要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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