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为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下面为你介绍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具体内容。 首先是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有明确体现。 人身自由权利同样至关重要。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权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条。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方面。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到第四十五条。 文化教育权利方面,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此外,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些规定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