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持有一些票据,现在想了解一下票据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以及它的诉讼时效是怎么算的。我不清楚这些时间限制对我的票据权利有多大影响,担心错过时间就没办法行使权利了,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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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它规定了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有效时间段,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会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票据纠纷中,诉讼时效同样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过在票据领域,适用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特别规定。当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后,虽然票据权利消灭,但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简单来说,票据追索权期限是持票人直接行使票据权利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个期限票据权利就没了。而诉讼时效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持票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所以持票人一定要关注票据追索权期限和诉讼时效,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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