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陪嫁的东西能否要回?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了,当初结婚时女方有不少陪嫁的东西。现在想知道这些陪嫁品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是不是一定能全部要回来,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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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女方陪嫁的东西能否要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若嫁妆是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按照我国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带走陪嫁物品,不参与财产分割。 其次,如果嫁妆是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且女方父母明确表示嫁妆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么该嫁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要回。这是基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明确指定受赠人的,财产归该受赠人所有。 然而,如果在结婚登记后陪送嫁妆,且女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嫁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可能无法索求全部返还。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另外,如果嫁妆是戒指、项链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物品,一般会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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