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可以变更吗
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是可以变更的,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招投标合同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从法律层面是允许对合同进行变更的。
然而,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合同,还有特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意味着,虽然双方协商一致能变更合同,但不能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那什么是实质性内容呢?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这些方面是不允许随意变更的。
如果违反规定,擅自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所以说,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下是可以变 更的。
相关概念:
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的用语与要约的用语略有出入;承诺对要约附加了某些要求;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法定义务;承诺人明确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同时也表达了某种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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