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了,当初结婚的时候男方给了不少彩礼。现在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彩礼能不能要回来,具体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要回,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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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彩礼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首先,需要明确彩礼的性质。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一般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方结婚为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里的“确未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居住、生活,比如只是形式上领了证,但一直分居两地,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义务。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而不是给付彩礼方自己主观上认为的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例如,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分居协议、证人证言、居住证明等;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如家庭收入证明、债务证明、低保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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