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造成轻伤二级,双方和解后可以撤案吗?
最近遇到一起打架事件,一方造成另一方轻伤二级,后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和解。现在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撤案,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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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造成轻伤二级,双方和解后一般不可以撤案,但存在特殊情形。 首先,轻伤二级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刑事公诉案件范畴。这意味着不是由受害者个人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而是由公安机关代表国家来追究。也就是说,立案与否、撤案与否,和受害者并没有直接关系。比如,甲打伤乙致轻伤二级,即便乙原谅了甲,公安机关也会依法处理。 其次,虽然不能直接撤案,但双方和解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和解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情节较轻,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撤案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一般的轻伤二级和解情况,通常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可能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此时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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