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的情况下能进行抵扣吗?
我公司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现在有一些进项发票,不太清楚在这种简易征收的模式下,这些进项税额能不能用来抵扣销项税额。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看看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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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简易征收是一种相对简化的计税方法。简易征收是指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该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在某些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同样适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简易征收的目的在于简化纳税计算过程,对于一些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可以降低纳税成本和难度。如果允许简易征收情况下进行进项抵扣,就会破坏这种简易计税的平衡和初衷。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能力有限,难以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如果允许抵扣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复杂性。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时,需要分别核算。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这是因为这些资产难以准确划分具体用途,为了便于操作和公平税负,给予了全额抵扣的规定。总之,简易征收通常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需要根据具体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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