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否可获得监外执行权利?
我家里有位残疾人亲属不幸触犯了法律被判刑了,他身体状况不太好,生活有些不能自理,我特别想知道像他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监外执行,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流程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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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监外执行权利。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不过,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需要保外就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犯有特定暴力性罪行(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的罪犯,其监外执行的申请条件更为严格。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应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服刑七年以上方可申请;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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