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不孕不育是否可以归属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直接判决离婚?
我和配偶结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不孕不育的情况,现在我们在生育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感情也受到了影响。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离婚,具体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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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隐瞒不孕不育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是否可以归属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直接判决离婚。 如果是婚前一方故意隐瞒不孕不育状况,另一方在婚后才知晓。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知晓的一方有权在知道真相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这是因为婚姻的缔结应当建立在双方真实、充分的意思表示基础上,一方隐瞒如此重大的事项,可能影响另一方对婚姻的真实意愿。 如果是婚后一方隐瞒不孕不育,且这种隐瞒行为导致双方在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上产生了重大分歧和争执,那么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出现了严重裂痕,达到了法律上认定的感情破裂程度。此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决问题,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例如,双方是否因为生育问题长期争吵,是否尝试过其他方式解决分歧等。若法院认定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一方隐瞒不孕不育的情况,也不必然导致直接判决离婚,法院会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判断。比如,如果双方在知晓情况后,经过沟通协商,能够就未来的生活安排达成一致,包括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生育愿望、如何共同经营婚姻等,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从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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