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有精神分裂症是不是可以离婚?
我老婆患有精神分裂症,现在我们的婚姻关系出现了一些难以调和的问题,我很苦恼。我想知道具体在法律上能不能离婚,如果可以,要通过怎样的程序,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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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有精神分裂症是可以离婚的,但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精神分裂症患者很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通常情况下,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 在离婚程序方面,由于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所以在提出离婚前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变更监护人后,欲离婚者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结婚证以及起诉书及其附件,至被告所在地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经法庭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调解可能,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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