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补办结婚证能不能离婚?


不补办结婚证是否能离婚,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情况,夫妻双方依然是合法夫妻,是可以离婚的。这种情况下有两种离婚方式: - **协议离婚**:一是可以带上身份证到发证的婚姻登记处查找结婚登记档案,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查档证明,当事人双方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两寸合影相片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另一种方法是不需要补办结婚证,直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可办理离婚登记。 - **诉讼离婚**:若是起诉的一方结婚证丢失,可先到原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找婚姻档案或委托律师去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出具本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然后起诉离婚的一方拿着本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即可。 如果是男女双方从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则需要再分不同时段来看: -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不是合法的夫妻,只是同居关系,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不过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方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