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能存在?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客户拖欠货款,我扣下了他一批货物。我不太确定我这种做法是否形成了留置权,留置权到底能不能存在呢?我想了解在我这种情况下,留置权是否成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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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也就是说,留置权的存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所谓合法占有,就是占有该动产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基于合同关系占有。像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若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如抢夺、盗窃等,就不能成立留置权。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比如约定3个月后付款,在这3个月内债权人就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因为该动产而产生的。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留置托运的货物,运费债权就是因为运输货物这个行为产生的,两者存在牵连关系。 在判断留置权是否能存在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条件。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留置权才能合法存在。所以,要确定你扣下客户货物是否形成留置权,就要看是否满足上述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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