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家暴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去派出所作证?

我家孩子目睹了家里的家暴行为,现在想让孩子去派出所作证,可又担心孩子年龄小作证不被认可。想知道具体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在家暴案件中去派出所作证是怎么规定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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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家暴案件中,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去派出所作证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并没有对证人数龄作出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感知和正确的表达能力,就具备证人的适格性。 其次,关于未成年人证言的采信问题。如果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可作为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依据;但如果未成年人作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一个十几岁的未成年人,能够清晰、准确地描述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具体情况,其证言就可能被采信;而如果是一个年龄较小的儿童,表述模糊不清,或者其证言明显超出其认知和表达能力范围,可能就难以被单独采信。 最后,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未成年人可以作证,其证言也通常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比如身体伤痕、医院验伤报告、警方笔录、施暴工具等,这样可以更有力地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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