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是否可以?
我公司在使用公章时,发现公章上的名称和单位实际名称有点出入。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合不合法,会不会给公司带来什么麻烦。想问问公章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到底可不可以?会不会影响一些业务的办理或者产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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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名称与单位名称原则上是不可以不一致的。公章作为单位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和凭证,它代表着单位的意志和行为。单位名称是单位的法定标识,公章名称与之对应,才能准确体现该单位的行为效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明确要求,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单位名称经核准登记或批准,应使用登记或批准的名称,且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这就表明,公章名称应与单位法定名称保持一致,以确保其规范性和合法性。 如果公章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会带来诸多问题。在对外签订合同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章不一致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对方可能会以公章与单位名称不符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进而引发合同纠纷。 在涉及诉讼等法律程序时,不一致的公章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对公章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公章与单位名称不符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从而使单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方面,不一致的公章可能导致行政手续办理受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单位应确保公章名称与单位名称一致,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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