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拘役是否有选举权?
我被判处了拘役,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选举权。马上要进行选举了,我很想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又不确定自己符不符合条件,想问问法律上对于被判处拘役的人在选举权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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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对于被判处拘役的人是否有选举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如果被判处拘役的同时,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公民仍然享有选举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选举权并没有被法律所限制,只要满足年满十八周岁等基本条件,就可以正常行使选举权。 然而,如果被判处拘役的同时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该公民就不享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对罪犯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在这个期间,罪犯不能参与选举等政治活动。所以,被判处拘役的人是否有选举权,关键在于是否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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