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是否不能执行?
我有一套唯一的住房,但现在因为一些债务纠纷可能面临被执行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唯一住房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唯一住房就一定不能被执行呢?我很担心会失去这唯一的住所,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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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执行。下面来详细说明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执行”这个法律概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住房也属于可执行财产的范畴。 过去存在一种普遍的误解,认为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但根据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即使是唯一住房,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的子女名下有多余的房屋可以保障被执行人居住,那么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可能被执行。(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有些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故意把自己其他的房子转让出去,只留下唯一住房,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该唯一住房。(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够为被执行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居住场所,或者从房屋拍卖款中预留出一定期限的租金给被执行人,法院也可以执行其唯一住房。 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利。比如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居住保障等。所以,唯一住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被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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