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再次鉴定吗

之前做了医疗事故鉴定,但对结果不太认可,心里很纠结,不确定能不能申请再次鉴定。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说,到底有没有再次鉴定的机会,以及具体该怎么操作,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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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医疗事故鉴定是可以再次鉴定的。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是有权利申请再次鉴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是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的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举个例子,如果患者甲对当地市级医学会做出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满意,那么甲在收到鉴定结论的15天内,就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后续由省级地方医学会来组织进行再次鉴定。 这里要注意,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再次鉴定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定要在规定的15日内提出申请,否则可能会丧失再次鉴定的权利。 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判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的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中负责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中承担着监督、管理等职责。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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