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治安处罚的人是否有资格担任警察呢?
我身边有个朋友之前受过治安处罚,现在他特别想当警察,但是又不确定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行。他各方面条件其实还不错,就是担心之前的治安处罚记录会成为阻碍,所以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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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当警察的。 首先,需要明确治安处罚的性质。治安处罚是一种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比如,某人因为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或者罚款等,这就是治安处罚。它主要是对一些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十八岁的人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即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这里并没有将受过治安处罚列为不能担任人民警察的禁止性情形。 所以,只要受过治安处罚的人不存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等禁止性情形,并且符合年龄、政治素质、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等其他法定条件,就可以报考并有可能担任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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