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能大于合同吗

我在和别人有一些纠纷,涉及到之前签的合同以及后来的一段电话录音。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电话录音这种证据能不能比合同的作用更大,想了解下到底哪个在法律认定里更有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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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一般不能大于合同。首先来说,合同属于书证,而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 书证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直观性和确定性,合同一般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而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电话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可能存在被质疑的风险。并且,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不过,如果合同存在违法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这样的合同无效。而如果电话录音能够清晰地证明合同存在这些无效情形,那么电话录音所起到的作用就会非常关键。 此外,如果电话录音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取得,比如在正常的电话沟通中,没有采用非法手段窃听等,且内容与合同争议的事项密切相关,那么可以作为对合同内容的一种补充或佐证。但总体而言,在大多数正常情况下,合同作为书证,其证明力是优先于电话录音这种视听资料证据的。 相关概念: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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