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是否可以多次赔偿?
最近遇到一起交通事故,双方签了赔偿调解书,但后续伤者又出现新的医疗费用等情况,不知道这种情形下能否再次要求赔偿。想了解在相关法律规定下,到底能不能依据调解书多次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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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一般不可以多次赔偿,遵循的是“填平原则”。所谓“填平原则”,就是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受害者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使受害者的权益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而不是让受害者通过赔偿获得额外的利益。 具体来说,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时,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额度范围内赔付,这部分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例如,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定数额,在此限额内对伤者的医疗费用等进行赔偿。 如果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若机动车购买了商业保险,则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赔偿。比如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若机动车没有购买商业保险,那么剩余的赔偿份额就需要由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例如,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全责且未购买商业险,交强险赔偿后剩余的损失都由该机动车驾驶人承担。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规也对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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