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公诉是否可以?


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可以不进行公诉,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公诉。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对于交通事故而言,如果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不涉及犯罪,那么根本不存在公诉的问题。这种情况下,通常是由受害人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要求责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然而,如果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犯罪,那就涉及到公诉的问题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过,并不是所有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都会被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如果交通事故虽然构成犯罪,但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是可以不进行公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