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两人轻微伤案件移交检察院后还可以和解吗?
我朋友涉及寻衅滋事致两人轻微伤案件,现在案件已移交检察院。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和解,和解会不会影响案件走向,具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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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两人轻微伤案件移交检察院后,一般情况下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和解程序进行和解,但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和解,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犯罪,侵犯的是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相关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和解程序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而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不在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之内。 不过,虽然刑事部分不能和解,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部分和解的,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这种和解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例如,对于一些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且得到受害人充分信任的被告人,如能获得其所出具的谅解书,法官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给予缓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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