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是否可以在原告当地起诉?


一般情况下,抚养权变更不可以在原告当地起诉,而是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抚养权变更可以在原告当地起诉。具体情形如下: - 当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时,原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抚养权变更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方出国长期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国内一方若要变更抚养权,就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 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原告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一方突然失踪,杳无音讯,另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就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 当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原告提起的抚养权变更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若被告被监禁,原告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