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损坏后翻拍的文件可否单独作为证据?
我最近遇到一个案子,关键证据原件不小心损坏了,现在只有翻拍的文件。我很担心这个翻拍文件能不能在法庭上单独作为证据来支撑我的诉求,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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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损坏翻拍文件不可以单独做证据。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证据的性质来说,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件作为原始的证据材料,其真实性相对更高。而翻拍文件属于复制件、复制品,当原件损坏无法与之核对时,其真实性就难以确切保障。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原件损坏的翻拍文件就属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这一情形。 不过,虽然翻拍文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与之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翻拍文件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有证人证言、其他相关的书证、物证等能够佐证翻拍文件内容的真实性,那么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发挥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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