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外情过错能否成为提起离婚的合理依据?

我发现配偶好像有婚外情,心里特别难受,也想结束这段婚姻。但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法院又会不会支持,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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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婚外情过错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离婚理由,但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特定的婚外情情形,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偶尔的出轨行为,不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不能直接作为法定离婚理由。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有婚外情过错,往往可以被视为感情破裂的一种表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例如,婚外情行为是否频繁、是否对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是否因此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等。如果婚外情行为导致夫妻双方矛盾激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准予离婚。 最后,如果因为一方的婚外情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这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法律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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