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可以单独给孩子改姓?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归我,但我想给孩子改姓,又担心这样做不合法。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在未经对方同意时单独给孩子改姓,具体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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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不可以单独给孩子改姓,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从法律概念来讲,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能独立行使姓名变更权。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孩子姓名,被剥夺抚养权的一方可请求公安机关恢复原有姓名,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寻求恢复原名的裁决。这是为了保护父母双方对子女姓名的共同决定权,避免一方擅自更改对另一方权益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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