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车被撞对方全责,交通费该怎么赔?

我车被撞了,对方被认定为全责。现在我因为就医、处理事故等产生了一些交通费用,想知道这些交通费具体该怎么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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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被撞且对方全责的情况下,交通费的赔偿通常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赔偿范围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那么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都应当予以赔偿,这里面就包括交通费。例如,受害人本人因受伤需要前往医院就诊、复查,或者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陪同就医等产生的交通费用,都在赔偿范围内。另外,参与事故处理相关人员的相应交通费用,也应得到合理赔偿。 其次,赔偿标准上,交通费应当以实际必需的普通交通工具费用作为标准,一般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也就是说,赔偿的交通费应该是合理且必要的支出,不能过于奢侈或不合理。比如,如果在当地乘坐普通公交车或出租车就能满足就医出行需求,就不能要求赔偿乘坐高档专车的费用。 再者,关于赔偿所需的凭证方面,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而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因素相吻合。例如,票据上的日期要与就医时间相符,乘坐人数要与实际陪同就医的人数一致等。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票据,或者票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可能会影响交通费的赔偿。 最后,赔偿途径方面,一般先由承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主要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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