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三岁小孩的抚养权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三岁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通俗来讲,就是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看哪一方能给孩子提供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 首先会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往往能为孩子提供更稳定的生活,比如能保证孩子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充足的生活费用以及较好的教育资源等。 其次是个人品行修养。如果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或者有暴力倾向等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的行为,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因为法院要确保孩子成长在一个健康、积极的环境中。 再者是教育背景。有较好教育背景的一方,可能在孩子的教育培养方面更有方法和能力。 另外,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在抚养权争夺上会有一定优势;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也会被优先考虑;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也会作为考量因素;还有若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那么对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同时,如果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这也会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就是从各个方面综合判断,选择对孩子成长最有益的抚养安排,比如生活环境、教育资源、情感关爱等方面都要考虑进去。 生育能力:指能够生育子女的能力。 抚养能力:包括经济能力、照顾孩子的能力、教育孩子的能力等多方面。 抚养条件:涵盖生活环境、居住条件、家庭成员情况等各种与抚养孩子相关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