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一些主要规定。 首先是电子签名的定义和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依据该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次是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该法还规定了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和发送地点、接收地点等内容。 再者是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和除外情形。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但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电子签名法。 最后是法律责任。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果提供虚假认证服务,或者因提供的认证服务不符合认证业务规则导致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遭受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