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哪些情形下会延期审理?
我最近在关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发现有时候会出现延期审理的情况。我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形下,刑事诉讼会进行延期审理,每种情形又有什么具体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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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已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新的证据或者需要对已有的证据进行进一步核实,这时就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以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如果发现案件的某些事实还不清楚,证据还不充分,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和公正审判,有权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延期审理。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在回避申请被受理并审查期间,审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就需要延期审理,待回避问题解决后再继续审判。 延期审理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准确,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充分的审理和正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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