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减免滞纳金?
我之前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没能按时缴纳税费,现在产生了滞纳金。我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在哪些具体的情形下是可以减免这个滞纳金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好看看我符不符合减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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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在我国,不同领域对于滞纳金减免情形有不同规定。 在税收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另外,如果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在社保缴纳方面,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但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在相关部门认定后,也有可能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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