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名誉权侵犯行为具体有哪些约定?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让别人对自己有一个好的、客观的评价,别人不能随意诋毁、污蔑。 民法典对名誉权侵犯行为有以下重要约定: - **禁止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例如,在生活中不能随意编造谣言说他人道德败坏、能力低下等。 - **新闻报道等行为的特殊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捏造、歪曲事实;比如为了博眼球,编造虚假的新闻事件来诋毁他人名誉。 2.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例如没有对新闻线索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就发布出去。 3.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等因素。 - **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媒体报道失实的处理**: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