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具体有哪些常见的行为手段呢?
最近了解到组织卖淫罪相关内容,但不太清楚其具体的行为手段。比如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是在组 织卖淫,不同行为手段之间又有怎样的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详细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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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常见的行为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组织行为**: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例如,把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或者将咖啡厅、歌舞厅等场所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地方。
**策划行为**: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比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人员,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
**指挥行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像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招募、雇佣行为**: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雇佣则是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此外,还可能包括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该条对组织卖淫罪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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