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占20%股份,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家有限责任公司,朋友是法人占股20%,我占股80%。最近公司出现了一些债务问题,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占20%股份的公司法人代表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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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占20%股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具体情况需根据公司类型来分析。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来承担债务。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该法人代表认缴出资20万元,那么在其已足额出资的前提下,通常只需在这2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剩余债务由公司财产进行清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需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使得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股份比例的责任。比如,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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