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员工,员工不走怎么办?

我所在的单位说经营困难,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可我觉得单位就是找借口,不想赔偿就想让我走。我不想离开,要是我坚持不走,会有什么后果?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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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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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不想离开时,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单位因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意味着,如果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来解除员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提前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其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坚持不走是合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要是单位以员工不走为由,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手段,比如停发工资、停止提供工作条件等,员工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与单位沟通的聊天记录等。然后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来确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员工应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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