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征收应当如何给予补偿?


承包地被征收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以下是关于承包地被征收补偿的具体介绍: **补偿费用的种类及归属**: - **土地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比如,某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会给到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 -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他们的生活。具体支付方式根据安置情况而定。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其他设施等,青苗是指承包地上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等。这些补偿费用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例如,农民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果树,因征地受到毁损,就可以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 **补偿标准的确定**: -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于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还要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保障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