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协议离婚一定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但是不太清楚具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们有孩子,也有一些共同财产和债务,想知道在这些方面以及其他方面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要求才能顺利办理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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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须为合法登记的夫妻。也就是说,双方的婚姻关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确认的,若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受理协议离婚申请。这是协议离婚的基础条件,法律依据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其次,双方当事人离婚必须是完全自愿的。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明确表示愿意结束婚姻关系,不存在一方被胁迫、欺骗等非自愿的情况。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不会受理协议离婚申请的。 再者,双方当事人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对于有子女的夫妻,需要协商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抚养费以及相关探视等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明确财产的范围并协商好如何分割;对于债务问题,也要确定各自承担的份额等。若双方对这些事项未达成协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样不予受理。相关法律依据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另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这是部分地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以确保对离婚登记的有效管理和服务。 最后,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这是为了保证离婚申请的真实性和双方的意愿表达,防止出现虚假或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也对此有相关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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