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解散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强制解散之诉,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出现一些特定情况,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让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提到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障碍。这就好比一个团队,连开会商量事情都做不到,那这个团队的运作肯定会出现大问题。比如,公司的股东之间矛盾重重,谁都不愿意坐下来一起开会讨论公司事务,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 其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在进行决策投票时,由于股东之间的分歧太大,无法达到规定的票数来通过决议,公司的决策就会陷入停滞。例如,公司章程规定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但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每次投票都无法达到这个比例。 再者,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的董事就像是公司的管理层,如果他们之间一直存在冲突,并且公司内部的机制无法解决这些冲突,那么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最后,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无法具体列举的特殊情况。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提起强制解散之诉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而且要证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意味着股东在起诉之前,应该尝试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公司的问题,比如内部协商、调解等。只有在这些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