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权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著作权法定许可,简单来说,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等。不同的法定许可情形,需要符合的条件也有所不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条件**:
- 目的特定: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 作者无事先声明: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 使用范围限定: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 需支付报酬: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23条。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条件**:
- 著作权人无禁止声明: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 转载主体限定: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 支付报酬: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条件**:
- 音乐作品有合法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著作权人无禁止声明: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支付报酬: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条件**:
- 播放主体特定:播放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
- 播放内容限定:播放的内容是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及已发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 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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