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罪该如何认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有些业务上的往来,涉及到给一些单位送财物。我有点担心这会不会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想了解一下,到底怎么判断这种行为是不是对单位行贿罪呢?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希望能详细了解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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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看。首先是主体方面,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简单说,不管是个人还是某个单位组织,都可能成为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从主观方面来说,必须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给相关单位送财物,并且是有意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就是不应该通过这种送财物的方式获取的利益。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这意味着这种行贿行为干扰了这些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 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只要有实际的这种给予财物等行为,就可能涉及对单位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认定时,还要看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一般来说个人行贿在十万以上单位在二十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以立案 。总之,认定对单位行贿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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